主旨:修正發布「教育部辦理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實施計畫」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鼓勵民眾積極取得樂齡學習專業人員資格,進而提升本部推動樂齡學習之品質,依據113年4月30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推動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要點」,修正旨揭計畫。
二、旨揭計畫重要修訂事項,略如下:
(一)三、辦理單位:增列終身學習機構等,另地方政府可委託相關單位辦理。
(二)五、培訓內容及方式:
1、新增「辦理單位應於培訓招募前1個月,提報計畫函報本部,『未依限提出者,本部得不予核定』...」等文字。
2、新增五(三)1.(3)「各類培訓之通過標準為80分」。
3、新增五(三)3.「辦理單位應組成評核小組進行評核作業,評核委員不得少於3人,並應聘請具有高齡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或具五年以上高齡教學工作經驗之實務工作者...」等規範。
4、調整五(五)2.合格證明書及研習時數證明發放方式,本部自辦或委辦,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明書,研習時數證明則由本部或受委託單位核發;地方政府自辦或委辦:由地方政府自行核發合格證明書,研習時數證明則由地方政府或受委託單位核發。
(三)七、共同注意事項:新增(三)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評核機制,辦理單位主管、承辦業務人員及評核委員應比照行政程序法第32條之精神進行迴避。
三、檢附旨揭修正實施計畫及修訂對照表(如附件),實施計畫業上傳教育部樂齡學習網最新消息或法規政策/計畫。